退休工程师交30多万投顾费炒股 却亏超210万 法院二审改判时间:2022-09-30 00:00:00.0 来源:开利财经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例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根据判决书信息,广东的一位七旬退休工程师徐先生,炒股多年后,购买了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信富”)的投顾产品,前后花费超30多万,但最终却亏损了210多万,一怒之下,徐先生不仅投诉举报了该公司,还将其告上法庭,对一审判决不满后又提起上诉。
  今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该案并作出了改判。
  具体情况梳理如下。
  30多万购买投顾服务
  炒股亏超210万
  判决书显示,原告徐先生今年73岁,退休前是深圳某电子公司系统集成部门的总工程师,现在在某智能技术公司担任智能部门的副总经理一职。其在2010年退休后便开始炒股。
  2017年7月底,已有7年炒股经验的徐先生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中方信富购买了项目名为《决策天机至尊季度版》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产品,服务费为9999元,服务期限3个月,即从7月27日至10月27日。
  同年8月初,徐先生经中方信富相关营销人员推荐后,决定再购买公司2个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产品,服务费均为15.6万元,最终合计支付了31.2万元。
  从披露信息可以看出,徐先生于8月初购买的两个投顾产品项目名称均为《首席实战》,一个服务期限为2017年8月7日至2019年2月7日,另一个服务期限为2017年8月4日至2019年2月4日。
  中方信富方面则于2017年7月27日开始向其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至2018年8月19日停止。前述三份协议中提及的两位投资顾问王某、于某,在上述期间均持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执业证书。
  但这花费三十多万的投顾服务并未让徐先生盈利。根据裁判文书信息,徐先生表示他在接受中方信富的相关服务人员的投资建议后,通过其本人以及妻子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股票买卖,最终却亏超210万元。
  具体来看,徐先生期间通过本人账户买卖了黔源电力、赤峰黄金、文山电力、桂东电力、岷江水电、东方电气、有研新材、华天科技、三星新材、科斯伍德、九鼎投资等证券股票,支付佣金印花税1.24万元,累计亏损了190.09万元。
  此外,徐先生通过妻子的账户买卖了金圆股份、黔源电力、赤峰黄金、文山电力、东方电气、通富微电、华天科技、科斯伍德、九鼎投资等证券股票,支付佣金印花税1243元,累计亏损了22.73万元。
  投诉举报后又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百万损失
  2018年7月,徐先生向广东证监局投诉举报了中方信富广东分公司。
  同年11月,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该决定显示,广东证监局查明认定中方信富广东分公司存在4项违规行为,分别为:1.未向客户提供具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等内容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2.未保存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与签字确认的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3.对服务能力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4.未告知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顾问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不久后,徐先生又将中方信富告上法庭,要求公司退回投资顾问费32.2万元,赔偿账户本金损失210.17万元、损失的利息23.56万元以及惩罚性赔偿32.2万元等。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徐先生透露自己之所以在购买第一个投顾服务产品三四天后,又购买了升级服务产品,是因为公司营销人员向其作出了80%的投资回报承诺。
  不过在中方信富在收取服务费后,客服以及审单人员曾对其进行三次电话回访,当在被问及公司是否向其承诺过产品投资收益及保证过投资本金等情况时,徐先生均否认。
  在该案诉讼中,徐先生又表示当时自己的回复与事实不符合,自己仅是为了配合公司要求作回访,彼时公司服务人员曾向其本人承诺过产品投资收益及保证过投资本金,进而误导他。
  另一方面,尽管中方信富在本案诉讼中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前述三份电子合同,但徐先生均表示不认可,称是中方信富设置陷阱,他自始至终没有与中方信富签订过合同,中方信富也未向其提供过纸质合同文本。中方信富在诉讼中即称上述三份合同,是徐先生通过进入中方信富的微信公共号注册账号通过网上电子签订。
  此外,对于徐先生上交的证券营业部出局的对账单真实性,中方信富表示无异议,但认为徐先生用其妻子账户买卖股票与公司无关,因为公司仅对徐先生提供投顾服务,徐先生也未向公司报备会用其妻子的账户进行操作。
  中方信富还表示,根据交易记录,徐先生并未根据公司买卖股票建议进行操作,公司仅建议他对金圆股份、赤峰黄金、三星新材、有研新材、科斯伍德及九鼎投资的六只股票进行买卖,认为徐先生所称的亏损不属实。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中方信富是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向徐先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及收取服务费,符合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虽中方信富属下广东分公司在服务中存在违规行为,但上述违规行为不代表中方信富与徐先生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无效,双方上述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同时对于徐先生的其他请求,法院也未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方信富退还咨询服务费9.79万元,但驳回了徐先生要求退还投资本金及赔偿利息等请求。
  二审改判退还服务费19.79万元
  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便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合同不违反自愿原则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不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方,应当严谨审慎地为客户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咨询信息。从徐先生提交的中方信富工作人员高某的授课视频和广东证监局作出的相关决定书等证据可以发现,该工作人员曾夸大过往投资收益和吹嘘个人投资能力,即中方信富工作人员提供投资建议时,存在对服务能力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等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中方信富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第三条“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有相关根据并经合理论证,无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描述”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即中方信富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存在质量瑕疵,其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除了退回未履行咨询服务期间对应的咨询服务费之外,其还应依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之规定,以减少咨询服务费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减少的咨询服务费具体金额,法院表示综合考虑咨询服务费总金额、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减少的金额为10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于徐先生的部分成立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但对于部分不能成立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终审判决显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天河区法院部分判决,改判中方信富向徐先生退还咨询服务费19.79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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